无极县文体旅游局罚没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联系人:闫江超 联系电话:85583003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 ||
2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
4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
5 | 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
6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
7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8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 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
9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 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
10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第四十七条 | |||
11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 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
1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
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1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
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
16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17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
1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
19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2011年第51号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
20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处罚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或保存记录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21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或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22 |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23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经营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经营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2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25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26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 国务院令第633号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28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 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 具、设备等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32号2013年1月30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
2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0 |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1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2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3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4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5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6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7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 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8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如果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39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外罚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要一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若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0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2 | 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以上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3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4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5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 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6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 国务院令第634修订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
47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 国务院令第634号修订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
48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49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1990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
50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1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2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诽谤、侮辱他人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收缴其节目载体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3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4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5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6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7 | 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以上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8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 《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59 | 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立新闻单位记者站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60 | 新闻单位的新闻采集、编辑部门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新闻单位的经营部门从事新闻采集、编辑活动;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收取费用;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61 | 新闻单位不得发表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一千元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62 | 新闻单位聘用无记者证的人员以记者身份从事新闻活动;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未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未曾公开发表的重要谈话,未征求有关部门和谈话人的意见;新闻单位发表新闻失实的,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未予以更正;新闻期刊刊登的新闻失实的,未在下一期予以更正;发表更正的版次、节目,与发表失实新闻的版次、节目不一致;新闻单位收到更正新闻的要求后,经核对确实失实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更正;经核对未失实的,未说明不予更正理由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63 | 未领取《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或有《安装许可证》而向未经审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装施工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64 | 未领取《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或有《安装许可证》而向未经审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装施工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65 | 在距广播电视发射天线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建设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高大建筑;利用广播发射台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或有线传输的低频电能照明;在卫星发射、接收天线前方(有能力指向东经五十九度到一百四十七度之间地球轨道方向)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五十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五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微波电路第一菲涅尔区范围内设置影响电波正常传送的障碍物,在距微波电路收发天线中心连线三十米范围内建设干扰、妨碍信号传输的建筑物;在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像)室、播放室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制造无污染防治措施的一百分贝以上的噪声;破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设备及附属设备;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卫星上行站和微波站的地网、地线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向架设在空中的有线传输线路投掷物品、射击;在广播电视台(站)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堵塞泄水沟涵,在路基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 2007年4月22日省政府令第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 | |||
66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以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第5号 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
67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未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未按照要求将所称记录保存60日,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第5号 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
68 |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
69 |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
70 | 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 | |
71 | 出版单位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26号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 |
72 |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 | |
73 | 图书出版单位向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 |
74 | 图书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图书出版单位违反《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印刷委托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 |||
75 | 图书出版单位租型出版图书、合作出版图书、出版自费图书,违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 |||
7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77 | 出版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78 |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79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 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80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处罚 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81 | 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82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 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83 | 音像出版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报送备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84 |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85 | 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2008年3月17日公布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
86 |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2008年3月17日公布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
87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2008年3月17日公布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
88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2008年3月17日公布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
89 | 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
90 | 出版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
91 | 报纸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 证》的;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
92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报纸休刊,未按照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违反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未按照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违反第三十二条,“一号多 版”的;违反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违反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违反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时间2005年9月30日,实施时间2005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 | |||
93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期刊休刊未按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的;未按照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违反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违反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出版增刊内容不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不一致;增刊未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未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 刊”的;违反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2005年9月30日公布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
94 |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违反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违反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违反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
95 | 新闻机构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未严格审核采编人员资格或者擅自扩大发证范围的;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的;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未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或者违规聘用有关人员的;未公示或公布有关信息的;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对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
96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
97 |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违反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违反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98 |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99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未按照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0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内部资料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1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3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4 |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5 | 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 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复制管理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6 |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7 |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8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09 |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但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大量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0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处罚 违反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出版物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2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音像制品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3 |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语言文字不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的;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增删节目内容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4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给予一千至五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可给予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可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5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 施、工具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6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 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117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收缴其节目载体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
118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19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20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2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3号 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
122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3号 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
123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
124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
125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126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
127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 换、遮盖广告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
128 |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29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30 |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
131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
132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
133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
13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
135 |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
136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
137 | 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
138 | 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行政相对人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139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
140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141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C)、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
142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
143 |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144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
145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146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省体彩中心统一管理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
147 |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
148 |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
149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四十一条 | |||
150 | 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未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处罚 | 审批职能已移交审批局 |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第5号修订本2003年6月8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
151 | 游泳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 2000年12月20日发布施行)第十二条 | |||
152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
153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54 |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55 |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56 | 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57 | 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58 |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59 | 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6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61 | 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62 | 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63 | 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处罚 | 县文体旅游局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 ||
164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 ||
165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情节严重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
166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 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167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
168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 |||
169 | 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
170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171 |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172 | 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
173 | 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
174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 | 没收其考古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 ||
17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省文物局 | 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