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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9    来源:无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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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本市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
    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为15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危害文化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
    (一)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
    (二)从重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列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证据及使用本办法或《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
    因特殊原因,办案机构作出突破《执行标准》范围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批,但无法定依据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本局机关执法人员和本局直属单位受委托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行政执法过错,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核审力度,凡不符合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的,应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者修改。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照法规、规章和条例规定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019年5月8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章 文化市场方面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5.违法经营额在30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2—3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4—7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一次接纳8名(含)以上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4.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或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6—10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或第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1—15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6名(含)以上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或第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停业整顿30天;
5.4次(含)以上违规的;或违规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
2.经文化行政部门警告后仍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因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产生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社会危害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二、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三、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四、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五、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六、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产生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社会危害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自审制度不健全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没有任可自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提前公告、网络游戏用户未使用的游戏虚拟货币及未失效游戏服务未退还用户或以其他方式退换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的;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电子标签的;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电子标签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产生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社会危害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产生社会危害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社会危害较轻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十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社会危害较轻的,责令停止提供,处3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责令停止提供,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自审制度不健全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没有任何自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广播影视方面
 
一、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投资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2.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罚款;
3.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罚款。
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投资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
2.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倍罚款;
3.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2倍罚款。
三、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但没有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3次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3次(含)以上,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的节目在3次以下的,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的节目在3次(含)以上的,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六、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七、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八、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一、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四、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十九、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且没有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损害较轻的,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损害较重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5天,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含)以上的,停业整顿3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十二、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含)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四、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五、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六、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含)以上的,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5.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6.违法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7.一年内第3次因同一违法经营行为而应受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二十九、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炸作业、烧荒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炸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5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十、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十一、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十二、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五十三、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规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五十六、违反《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1年内首次违规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未领取《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或有《安装许可证》而向未经审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装施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未领取《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或有《安装许可证》而向未经审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安装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且首次违规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但一年内2次(含)以上违规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五十八、违反《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4.一年内首次违规的,处500元罚款;
5.一年内2次(含)以上违规的,处1000元罚款。
五十九、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经警告能够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
2.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警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新闻出版方面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四、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3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停业整顿5天,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七、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九、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四、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五、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六、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十七、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十八、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十九、出版单位未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一、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二、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三、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四、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二十五、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2.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一年内2次以上违规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3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吊销许可证。
二十六、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50册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2.150册(含)以上,250册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250册(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首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拒绝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十、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1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2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停业整顿2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停业整顿20天,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吊销许可证。
五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五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五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五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五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五十六、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0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五十七、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0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五十八、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0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五十九、音像出版单位未送交样本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0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六十、音像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0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六十一、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2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10天;
3.一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吊销许可证。
六十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下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十三、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下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十四、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0元以下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十五、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十六、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十七、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六十八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不以营利为目的:
1.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2.情节严重,造成危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六十九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不以营利为目的:
1.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2.情节严重,造成危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七十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
自由裁量标准:
不以营利为目的:
1.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2.情节严重,造成危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七十一、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不以营利为目的:
1.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造成危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不以营利为目的:
1.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造成危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不以营利为目的:
1.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情节严重,造成危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四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七十五、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七十六、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七十七、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三、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五、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违反《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凡违反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300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
十六、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八十八、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八十九、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一、印刷企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二、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三、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四、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五、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九十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九十七、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九十八、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九十九、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二、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四、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五、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六、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八、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九、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四、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五、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或吊销许可证。
一一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年内第2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1年内3次以上(含)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七、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一一八、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一一九、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5.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二○、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5.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违法经营额巨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8.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一二一、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3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事项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五、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六、复制单位未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七、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违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4天;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二八、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九、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报送样盘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一、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二、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参加岗位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三、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四、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三五、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三六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三七、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含)以上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三八、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三九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予以取缔,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    旅游方面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旅行社安排导游或领队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旅游全程陪同;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自由裁量标准:(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旅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三次以上违反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1、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初次违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两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30日内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下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五、旅游社未履行旅游者违法行为报告义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三次以上违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合同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旅游者滞留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的,或造成旅游者滞留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七、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八、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人员违法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1、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情节一般两次以上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私自承揽业务的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情节一般两次以上违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3、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较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旅行社拒缴质量保证金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情节一般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30日内未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三、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四、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向旅游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设立分社未按规定报旅游部门备案的,不按照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拒不改正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二次违反,拒不改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二次以上违反,拒不改正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外商投资旅行社违规经营出境旅游,出境游旅行社超范围组织出境旅游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两次违反,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六、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以上违反,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七、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旅行社违反涉及旅游合同的规定、违反业务委托规定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十九、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十、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对旅行社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二十二、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四、旅行社拒绝或者不足额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情节严重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五、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二十六、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二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7日内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两次违反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二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违反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十、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二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违规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经营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节不严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严重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十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轻微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一般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情节轻微首次违反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情节严重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十五、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情节一般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
    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六、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情节轻微首次违反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情节一般二次违反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的处理,应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三十七、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情节轻微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数额较大,且情节不严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
三十八、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处罚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十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并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导游、领队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人民币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导游、领队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四个月。
情节较重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五个月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建议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四十二、导游、领队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四十四、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不依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情节轻微没有违反所得的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较少的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较多的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四十六、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四十七、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处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
 情节一般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情节轻微初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两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四十八、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
情节轻微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
情节一般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四条
情节一般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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