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
目录
表1: 河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1
表2: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表
表3: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表
表4: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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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164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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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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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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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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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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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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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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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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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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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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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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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
不足 1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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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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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1 万元(含)以上,
不足 5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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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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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5 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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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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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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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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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
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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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不足 5000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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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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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5000 元(含)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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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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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 2 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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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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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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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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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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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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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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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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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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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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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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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处以 2 次以上停业整
顿或者同时违反 2 项以上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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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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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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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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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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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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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1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
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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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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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2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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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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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
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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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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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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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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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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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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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接纳 2 名(含)以下未成年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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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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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 2 次接纳 2 名(含)以下
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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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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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接纳 3 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 1 年内 3 次接纳
2 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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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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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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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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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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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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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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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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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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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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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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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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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网络游戏 2 款(含)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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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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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网络游戏 2-5 款(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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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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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网络游戏 5-10 款(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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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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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非网络游戏 10 款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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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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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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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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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
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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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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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
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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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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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 2 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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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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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
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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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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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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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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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1 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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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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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2 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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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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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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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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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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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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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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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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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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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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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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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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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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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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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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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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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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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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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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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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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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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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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
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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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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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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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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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场内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制度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
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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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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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
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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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5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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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导致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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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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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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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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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
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 10 人及
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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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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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累计 3 次(含 3 次)以下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
登记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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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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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累计 4 次(含 4 次)以上
违反本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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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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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本规定被停业整顿后又
接纳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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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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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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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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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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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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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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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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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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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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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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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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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1 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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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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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2 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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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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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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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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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或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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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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