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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同双露天焚烧垃圾的行政处罚-无无罚决字【2023】003号
发布时间:2023-02-14    来源: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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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无罚决字〔2023〕003号

当事人:王同双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上级部门推送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月27日对你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1月27日在户村木刀沟附近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4月15日修订)第五十条之规定。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4月15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和《无极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第二条,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佰元人民币。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2月10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