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无罚决字〔2023〕001号
当事人:康林超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我镇执法队员日常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对你随意抛洒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1月29日在柴城村定魏线抛洒垃圾,影响路面卫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3年1月3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康林超随意抛洒垃圾的行为产生的影响较小,情节较轻,本机关决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三百元人民币。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