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从欣擅自在道路两旁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无无罚决字【2023】014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无简罚决字〔2023〕014号
当事人:王从欣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上级部门推送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在公共场所擅自营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定魏线处擅自经营。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体有现场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十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