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龚长菊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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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部门推送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日对你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单位于2023年10月5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你未能及时扑灭焚烧物,产生烟尘污染,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千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