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朋汪露天焚烧垃圾的行政处罚-无无罚决字【2024】001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无罚决字〔2024〕001号
当事人:马朋汪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上级部门推送发现,本机关于 2024年1月30日对你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产生的烟尘污染较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百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5号
无极县无极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