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肖彦红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无商罚决〔2023〕综010号
无极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商罚决〔2023〕综010号
当事人:肖彦红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8月9日对你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8月9日,在郝庄乡西郝庄村场地内发现报废机动驾驶室3台,变速箱一台。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3年8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户:13100012200007396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商务局或者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1
无极县商务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