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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龙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无商罚决〔2023〕综011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来源:无极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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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商罚决〔2023011
当事人:张龙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本机关于20238月17日对你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8月17日,在郝庄乡西郝庄村场地内发现正在拆解报废机动车。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关于“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38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户:13100012200007396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商务局或者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41
 
                                  无极县商务局
2023817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