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进入适老化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后公开 > > 部门 > > 无极县商务局 > > 行政处罚
对张志起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无商罚决〔2024〕综004号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无极县商务局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商罚决〔2024004

当事人:张志起

身份证号:******************

住址:********

我单位执法人员接举报去现场发现,本机关于20244月10日对你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4年4月10日,在郝庄乡东郝庄场地内发现报废机动车发动机一台、报废机动车车架一辆、车轴两根,现场有拆解痕迹。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关于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4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户:13100012200007396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商务局或者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可证编号:01-09-0041

 

                                      无极县商务局

         2024410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