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政交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5 |
C070103901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在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施、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2次发生同类型违法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6 |
C070103902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7 |
C070103903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在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施 、施工任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8 |
C070104001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9 |
C070104201 |
城市道路范围内存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0 |
C070104202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1 |
C070104203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2 |
C070104204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3 |
C070104205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4 |
C070104206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5 |
C070104207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6 |
C070202501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7 |
C070202502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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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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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8 |
C070202503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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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9 |
C07020250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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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0 |
C070202505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1 |
C070202601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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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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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2 |
C070202701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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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3 |
C070202801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4 |
C070202802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5 |
C070202803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未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6 |
C07020280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7 |
C070303101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8 |
C070303201 |
单位或个人存在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燃气热力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9 |
C08010450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处1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0 |
C080104502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处3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1 |
C080104601 |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2 |
C080104602 |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尚未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已经用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3 |
C080104603 |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 、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4 |
C080104604 |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5 |
C080104605 |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6 |
C080104601 |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7 |
C080104607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8 |
C080104701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销售5瓶以内的 |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销售5瓶以上10瓶以内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销售10瓶及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9 |
C080104801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 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拒不改正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0 |
C080104901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较轻 |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1 |
C080104902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较轻 |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2 |
C080104903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较轻 |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3 |
C080104904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较轻 |
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4 |
C080104905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上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5 |
C080104906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日以上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6 |
C080104907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7 |
C080104908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8 |
C080105001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较轻 |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9 |
C080105002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较轻 |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0 |
C080105003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较轻 |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1 |
C08010500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较轻 |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2 |
C080105101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3 |
C080105102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4 |
C080205701 |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5 |
C080205702 |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6 |
C080205703 |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7 |
C080205704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首次违法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重 |
2次及以上违法的 |
对单位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8 |
C080205801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 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8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9 |
C080303101 |
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本省对供热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0 |
C080303102 |
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供热企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尚未用于供热经营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已经用于供热经营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1 |
C080303201
|
供热企业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供热期内,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通知热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设备设施故障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减收热费。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2 |
C080303202 |
供热企业擅自停业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经协商一致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备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缴纳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擅自停业5日以内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擅自停业5日以上10日以内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业10日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3 |
C080303203
|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4 |
C080303204 |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备设施承担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责任,供热期开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供热期间加强巡查巡检,及时消除隐患,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5 |
C080405301 |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以四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6 |
C080405302 |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7 |
C080405303 |
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8 |
C080405304 |
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9 |
C080405401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0 |
C080405402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1 |
C080405403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2 |
C080405404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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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3日以上5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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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