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1 |
G07010550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严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执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
特别严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2 |
G07010550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严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执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
特别严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3 |
G070105503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执行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特别严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或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4 |
G070105601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5 |
G07010560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6 |
G070105603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7 |
G07010560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8 |
G070105701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9 |
G070105702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0 |
G070105703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较轻 |
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 |
较重 |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群体性讨薪行为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1 |
G080102801 |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较轻 |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揽监理业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揽监理业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承揽监理业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下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2 |
G080102901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商业贿赂数额较小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商业贿赂数额较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商业贿赂数额重大的 |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3 |
G080102902 |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尚未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已经利用该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4 |
G080103001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
较轻 |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 |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5 |
G08010310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正的 |
予以警告;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予以警告;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6 |
G09010230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年1月9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7 |
G090203401 |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8 |
G090203402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9 |
G090203403 |
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内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0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0 |
G09020350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1 |
G090203502 |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存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2 |
G090303801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执行。 |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3 |
G09030390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4 |
G100105801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较轻 |
(一)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不足五千千克的工厂、仓库; (八)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 |
较重 |
(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五千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千克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三千立方米以上,固体总储量十千千克以上的工厂、仓库。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5 |
G100105802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较轻 |
(一)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不足一百米; (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不足一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不足五千千克的工厂、仓库; (八)加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调压站。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 |
较重 |
(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四)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千立方米,固体总储量五千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千克的工厂、仓库,以及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建筑总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单体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九)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液体、气体总储量三千立方米以上,固体总储量十千千克以上的工厂、仓库。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6 |
G100105803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较轻 |
(一)建筑总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娱乐功能的茶馆、咖啡厅等; (二)建筑总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办公楼、写字楼; (四)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六)其他应进行消防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使用 |
较重 |
(一)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体育馆、会堂;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类以下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四)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五)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7 |
G100105804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8 |
G100105901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较轻 |
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较重 |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两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9 |
G100105902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较轻 |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较重 |
违反两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三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40 |
G100105903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较轻 |
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较重 |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两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41 |
G100105904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较轻 |
未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
较重 |
违反一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两条以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一)工程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3月30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342 |
G110101801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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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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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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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43 |
G110101901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