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4 |
G010200901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5 |
G010201001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较轻 |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
较重 |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6 |
G010201101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1月20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7 |
G010302901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后使用,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大修、改造后使用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8 |
G010302902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9 |
G010302903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0 |
G010302904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3台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1 |
G010302905 |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或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2 |
G010401801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3 |
G010401802 |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4 |
G010503901 |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既成事实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既成事实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5 |
G010504101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主动报告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尚未承揽检测业务的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在受理投诉举报或执法检查、资质核查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但尚未承揽检测业务的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已承揽检测业务的 |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6 |
G010504201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
较重 |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
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7 |
G010504202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8 |
G010504301 |
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9 |
G010504302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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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0 |
G010504401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得有下列行为: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检测业务尚未实施的 |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检测业务已经实施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检测业务已经实施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1 |
G010504402 |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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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尚未用于从事检测活动的 |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已经用于从事检测活动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2 |
G010504403 |
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3 |
G010504404 |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4 |
G010504405 |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5 |
G010504406 |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6 |
G010504407 |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7 |
G010504408 |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8 |
G010504501 |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9 |
G010504502 |
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0 |
G010504503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份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1份以上5份以下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5份以上检测报告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1 |
G010504504 |
检测机构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1项以上5项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5项以上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2 |
G010504505 |
检测机构 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1项以上5项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5项以上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3 |
G010504506 |
检测机构 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4 |
G010504507 |
检测机构 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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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5 |
G010504508 |
检测机构 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6 |
G010504509 |
检测机构 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7 |
G010504701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8 |
G010504702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9 |
G010504703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0 |
G010504704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 |
G010504705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 |
G010504706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 |
G010504707 |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