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
说明
1.本基准涉及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本基准。
2.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3.本基准关于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本基准关于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5.本基准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依据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6.本基准关于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的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7.本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栏目,十五日以内的日期规定均指工作日,三十日以上的日期规定均指自然日;具体档次中列明多项情形的,符合其中一项即可适用相应裁量幅度。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和建筑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G01010540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承包或受委托单位低于规定资质等级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承包或受委托单位无资质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 |
G010105501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5%以上0.8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8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 |
G010105601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低于10﹪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高于10﹪低于20﹪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幅度高于2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4 |
G010105602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20%以上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5 |
G01010560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较轻 |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6 |
G010105604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较轻 |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 |
G010105605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8 |
G010105606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 |
G010105607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较轻 |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 |
G010105608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 |
G010105801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 |
G010105802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 |
G010105803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合格事项未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不合格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 |
G01010590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5 |
G010106001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 |
G010106002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 |
G010106003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8 |
G010106101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9 |
G010106201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工程尚未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已经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0 |
G010106202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监理业务尚未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监理业务已经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1 |
G010106301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较轻 |
未按照1条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2条及以上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2 |
G010106302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较轻 |
工程设计尚未实施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工程设计已经实施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3 |
G010106303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
较轻 |
未造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4 |
G010106304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较轻 |
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2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5 |
G010106401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26 |
G010106501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尚未投入使用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投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投入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2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 |
处2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7 |
G010106601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少于30日的 |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多于30日少于60日的 |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多于60日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8 |
G010106701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9 |
G010106702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未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造成质量缺陷的;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经返修和加固处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0 |
G010106801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1 |
G010106901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施工单位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施工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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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施工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2 |
G010106902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为单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33 |
G010107201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较轻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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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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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