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3 |
G020303901 |
属于《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对责任单位依法降低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对责任单位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4 |
G02040230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 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较轻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事故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30日 |
|
较重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
||||||
发生较大事故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
|||||||
严重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12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120日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内拒不整改的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备注: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60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5 |
G020402401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处于施工初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处于施工中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于施工后期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6 |
G02040250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30日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较重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30日以上办理延期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7 |
G020402601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用于具体项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8 |
G020402602 |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用于具体项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9 |
G020402603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处于施工初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处于施工中期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处于施工后期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0 |
G020502801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1 |
G020502802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2 |
G020502803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3 |
G020502901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4 |
G020502902 |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5 |
G020502903 |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涉及1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涉及2台建筑起重机械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6 |
G020502904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建立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建立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7 |
G020502905 |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8 |
G020503001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台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多于3台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29 |
G020503002 |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2台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多于3台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0 |
G020503003 |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1 |
G020503004 |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较轻 |
1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2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2 |
G020503005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3 |
G020503006 |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较轻 |
擅自在1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擅自在2台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在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4 |
G02050310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涉及1台拟安装设备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涉及2台拟安装设备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3台以上拟安装设备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5 |
G02050310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合乎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6 |
G020503103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7 |
G02050310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8 |
G02050310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施工现场有2台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施工现场有3台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施工现场有4台以上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塔式起重机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39 |
G020503201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符合要求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0 |
G020503202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监理单位未审核,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审核,且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1 |
G020503203 |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1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2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3台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2 |
G020503205 |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范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且起重机械的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3 |
G02050330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较轻 |
涉及2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较重 |
涉及3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4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4 |
G020503302 |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较轻 |
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
较重 |
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14年6月25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5 |
G020602801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尚未用于具体项目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经用于具体项目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6 |
G020602901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7 |
G020603001 |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8 |
G020603002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49 |
G020603003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较轻 |
现场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现场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严重 |
现场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0 |
G020603004 |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执行;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1 |
G020603101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变更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变更的 |
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变更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2 |
G020603201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3 |
G020603301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特别严重 |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4 |
G020702901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5 |
G020702902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6 |
G020702903 |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7 |
G020702904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58 |
G020702905 |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59 |
G020703001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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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0 |
G020703101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1 |
G020703401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较轻 |
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实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实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2 |
G02070340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较轻 |
专项施工方案尚未实施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实施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3 |
G020703403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隐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隐患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4 |
G020703501 |
项目负责人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5 |
G020703502 |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6 |
G020703503 |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7 |
G020703504 |
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较轻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68 |
G020703505 |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69 |
G020703701 |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0 |
G020703702 |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1 |
G020703703 |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2 |
G020703704 |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3 |
G020703801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4 |
G020703802 |
监测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5 |
G020703803 |
监测单位未按照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76 |
G020703804 |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较轻 |
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