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园林绿化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3 |
C090105901 |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较轻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点三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4 |
C090106101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占用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占用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占用绿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5 |
C090106102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逾期5天以内归还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逾期5天以上10天以内归还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10天以上仍不归还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6 |
C090106201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0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00以上13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30以上17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7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7 |
C090106501 |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较轻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6元的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6元至9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9元至10元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8 |
C090106601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 |
较重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六点五倍以上八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八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19 |
C090106602 |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 |
较重 |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2颗以上5颗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5颗及以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0 |
C090106701 |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保护与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 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 |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 |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完成补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1 |
C090106801 |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 |
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一棵的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二棵的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三棵及以上的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2 |
C090106802 |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擅自砍伐一棵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一棵古树名木死亡的 |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擅自砍伐二棵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二棵古树名木死亡的 |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擅自砍伐三棵及以上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三棵及以上古树名木死亡的 |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3 |
C090107101 |
损毁绿化设施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六)损毁绿化设施;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损毁情节较轻,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
较重 |
损毁情节较重,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4 |
C090107201 |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200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300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5 |
C090107202 |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二)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3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6 |
C090107203 |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三)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7 |
C090107204 |
擅自采挖树木的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8 |
C090204801 |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
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29 |
C090204802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逾期不改正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百三十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三十元以上一百七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七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0 |
C090204803 |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死亡树木2棵以内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死亡树木2棵以上5颗以内的 |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死亡树木5棵及以上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1 |
C090204804 |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三十条第二款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举办活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举办活动面积在100平方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举办活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2 |
C090204805 |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三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3 |
C090204806 |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4 |
C090204806 |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较轻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较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7日以上14日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14日仍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5 |
C090204901 |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6 |
C090204902 |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7 |
C090204903 |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8 |
C090204904 |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五十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39 |
C090204905 |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0 |
C090204906 |
擅自采挖树木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四)擅自采挖树木;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采挖树木价值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1 |
C090204907 |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2 |
C090204908 |
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3 |
C090204909 |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年12月12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4 |
C090302901 |
损害古树名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采伐、移植; (二)剥皮、挖根、折枝; (三)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四百五十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5 |
C090403001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