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4 |
G02010970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较轻 |
生产经营单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内容不全面、不准确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5 |
G02010970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较轻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内容不全面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虚假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6 |
G020109703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较轻 |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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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G020110201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 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 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 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8 |
G020205501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较轻 |
未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重 |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79 |
G020205502 |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较轻 |
未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80 |
G020205503 |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较轻 |
拆除工程尚未实施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拆除工程已经实施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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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G020205601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较轻 |
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按照2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82 |
G02020560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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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G020205701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较轻 |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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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G020205702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
较轻 |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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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85 |
G020205703 |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较轻 |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86 |
G020205704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较轻 |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87 |
G02020580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
严重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88 |
G020205901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1项的 |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2项的 |
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涉及3项及以上的 |
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89 |
G020206001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尚未投入使用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投入使用后经检测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5万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检测不合格后投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后经检测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90 |
G020206101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91 |
G02020610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92 |
G02020610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93 |
G020206104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1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4 |
G020206201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较轻 |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下(含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从业人员超过30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5 |
G020206202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较轻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10%以上不足30%的;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30%以上的;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6 |
G020206203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较轻 |
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7 |
G020206204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较轻 |
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8 |
G020206205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99 |
G020206206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较轻 |
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0 |
G020206301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挪用费用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5%以上20%以下的 |
对施工单位处挪用费用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挪用费用占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比例20%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施工单位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1 |
G020206401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2 |
G020206402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正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3 |
G020206403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4 |
G020206404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05 |
G020206405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06 |
G020206501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较轻 |
未经查验,但后经查验属于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经查验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07 |
G020206502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较轻 |
未经验收,但后经验收属于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经验收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08 |
G020206503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较轻 |
涉及1台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涉及2台以上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09 |
G020206504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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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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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危大工程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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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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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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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处30万元的罚款;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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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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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涉及危大工程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0 |
G020206601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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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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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11 |
G020206602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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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对项目负责人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施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项目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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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项目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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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对项目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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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G020206701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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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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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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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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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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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