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77 |
G03010350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较轻 |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78 |
G03010350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
179 |
G03010350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
较轻 |
承揽业务尚未实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承揽业务已经实施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0 |
G03010350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予以取缔 |
较重 |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1 |
G03010350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较轻 |
承揽工程尚未实施的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承揽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7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2 |
G03010360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3 |
G03010370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特别严重 |
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4 |
G030103801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涉及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承包单位低于规定资质等级的 |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承包单位无资质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85 |
G03010390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较轻 |
业务尚未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2.5%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业务已经实施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2.5%以上42.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6 |
G030104001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较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1年9月29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7 |
G030204201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建设项目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建设项目处于施工中期或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项目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不配合调查,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8 |
G030204202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下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10%以上20%以下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幅度在20%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89 |
G030204203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的合理工期。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90 |
G030204205 |
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 |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造成严重缺陷,且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191 |
G030204601 |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192 |
G030204602 |
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应当采用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
较轻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193 |
G030204603 |
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车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措施 |
194 |
G030204604 |
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年4月1日修正)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95 |
G030302201 |
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96 |
G030302202 |
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97 |
G030302203 |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98 |
G030302204 |
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验槽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
199 |
G030302301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7.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按照2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造成一般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少于3人死亡,或者少于10人重伤,或者少于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以上60日以下;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
造成多于3人少于5人死亡,或者多于10人少于20人重伤,或者多于1000万元少于2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
造成多于5人少于7人死亡,或者多于20人少于30人重伤,或者多于2000万元少于3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
造成多于7人少于10人死亡,或者多于30人少于50人重伤,或者多于3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
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处3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0 |
G030302401 |
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1 |
G030302402 |
工程勘察企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2 |
G030302403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3 |
G030302404 |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4 |
G030302405 |
工程勘察企业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5 |
G030302406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6 |
G030302501 |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7 |
G030302502 |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8 |
G030302503 |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09 |
G030302601 |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0 |
G030302602 |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1 |
G030302603 |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2 |
G030302604 |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3 |
G030302605 |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
较轻 |
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4 |
G030402701 |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 |
较轻 |
审查机构违法情节较轻的 |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的罚款 |
计入信用档案 |
较重 |
审查机构违法情节较重的 |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审查机构违法情节严重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修正)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5 |
G030403001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
较轻 |
逾期30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6 |
G030403101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较轻 |
逾期3个月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6个月以上未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序号 |
基准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217 |
G030403201 |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尚未用于承揽业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已经用于承揽业务的 |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