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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无张罚决[2024]1002号
发布时间:2024-08-09    来源: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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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张  罚决20241002

当事人: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83798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义巧,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

根据   20247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处配电箱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机关于 2024  7  17 日对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内东北方向建设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的蓝色简易房内设置 1处配电箱,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当场向你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十七【实施标准】1.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31000122000073965,户名:无极县财政局(收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0

 

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2024   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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