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张 罚决〔2024〕1002号
当事人: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83798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义巧,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齐洽村。
根据 2024年7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处配电箱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配电箱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河北齐盛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内东北方向建设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的蓝色简易房内设置 1处配电箱,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当场向你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十七【实施标准】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131000122000073965,户名:无极县财政局(收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0号
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