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张 自〔2024〕006号
当事人李进社,男,汉族,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村,身份证号码:132324************。
我单位于2024年9月18日对你违法占地建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10月,在东至厂、南至道、 西至厂、北至耕地的范围内占地建设,违法占用张段固村集体土地2004.7平方米(合3.00亩)建厂,耕地899平方米,农村道路139平方米,坑塘水面15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77平方米,建设用地43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无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0-203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鉴定结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建厂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以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04.7平方米(合3.00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04.7平方米(合3.0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8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农村道路139平方米、坑塘水面15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7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建设用地4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2415元(大写:叁万贰仟肆佰壹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2004.7平方米(合3.00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
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2415元一次性足额缴纳财政部门。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雷
电 话:0311-85590021
地 址: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