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张 罚决〔2024〕1004号
当事人:张恩,身份证号:130130************,住址: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村。
根据 张段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9月 23日对你 影响环境卫生露天烧烤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店门前空地露天烧烤,现场油烟排放明显,影响环境卫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4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无极县支行正义街分理处,账号5031220104000002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0号
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