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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兵水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无张罚决[2024]1009号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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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张  罚决20241009

当事人:司兵水,身份证号:132***************,住址: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村。

根据 张段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12  3 日对你 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未按照规定建立2024年今冬明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按上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无极支行,账号04020241292640141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0号

 

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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