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张 罚决〔2024〕1009号
当事人:司兵水,身份证号:132***************,住址: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村。
根据 张段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对你 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未按照规定建立2024年今冬明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 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按上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无极支行,账号04020241292640141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无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60号
无极县张段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