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寇江申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东罚决字【2023】第20号
无极县东侯坊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东罚决〔2023〕20号
当事人:寇江申,身份证号码是******************、联系电话***********,家住东侯坊镇***村。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违法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4时00分左右,在东丰庄处涉嫌违法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我镇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和《无极县东侯坊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关于“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无极县东侯坊镇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030118000004271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你所上交罚款经扫描财政所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可缴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4号
无极县东侯坊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