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无极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无政办〔2017〕16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无极县人社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无极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五条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由河北省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和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八)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条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县人社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追究其违反执法公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者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公示执法依据或者执法依据不足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示执法内容,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公示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违示行为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机构及电话:
县人社局办公室:85571139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8558873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极县人社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