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社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应当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
第五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执行A类配备标准:原则上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六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摄像分辨率支持1920×1080P摄影格式;
(二)具备较高像素不低于3000万;
(三)电池容量不低于2500mAh,持续录音录像不低于8小时;
(四)存储内存不低于16G;
(五)能够带钩高强度肩夹佩戴,360度旋转;
(六)内置芯片不低于安霸A7技术指标,确保录像不卡顿;防护等级IP67以上防摔防水。
(七)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七条、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类型可以参照公安部2016年执法记录仪和管理平台采购目录执行。
第八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无极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俭、效率的原则统筹保障。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