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人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无极县人社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无极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无政办〔2017〕18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的范围
对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核,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关系向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3.须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具体事项如下:
1.执法主体是否适合;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5.定性是否准确;
6.内容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审核的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实施内部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1.移送案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作出拟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2.出具清单: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有关科室、单位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3.审核案卷: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4.提出意见、返还案卷: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对材料或者手续不全的,建议补充补齐;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其他意见建议。
5.重新审核:有关科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
6.集体研究: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党组集体研究。
7.组织听证: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8.作出决定、移送备案:有关科室、单位依据法制机构审核情况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整理归档
一事一卷,一卷一号,将《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法制机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按顺序装订归档,备案留存。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未经法制审核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