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发改国动 罚决字〔2024〕001号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无极县文苑中学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对该(单位) 建设的石家庄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文苑中学高中部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该(单位)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收到责令限期整改决定通知后仍逾期未建,无极县文苑中学(52130130748478784B)、法定代表人郭敏轻,2020年在定浚线与实验中学南建设的石家庄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文苑中学高中部项目应建未建731.46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本机关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建未建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不到800平方米的,处4.5万元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无极县文苑中学《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情况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决定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无极县文苑中学处45000元罚款。
无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