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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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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农业畜牧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农林畜牧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文字、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记录,对整个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痕迹化管理的活动。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纸质记录和网上办公电子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  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应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网上办公存储系统,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记录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行政处罚记录规则

第七条 程序启动记录:

通过执法检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记录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等

符合立案条件的,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完整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核查情况、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批准立案。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调查与取证记录:

  (一)对当事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笔录》,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人情况、询问内容等。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和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处理的,要填写《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检查等有关情况。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四)抽样取证。对涉嫌不合法的产品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取证凭证》,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从非生产单位直接抽样的,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对专业事项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载明鉴定事项、相关材料、鉴定依据、技术手段、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等事项;

(七)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将陈述、申辩情况、复核及处理及是否采纳的理由记入笔录。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在执法过程中应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记录。上述文书中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审查与决定记录:

(一)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载明审查人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经过、相关证据材料及调查结论及意见等,报局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核审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后,由执法机构报局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和签名。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要集体讨论的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二)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填写《送达回证》,记录送达地点、方式和时间等;

(三)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四)执法机构报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对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记录相关内容及处理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一并载明听证告知事项;

(五)举行听证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听证过程等情况。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六)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执法机构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制机构负责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事项;

(七)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等事项;

(八)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语言要简明准确,有执法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第十条 送达记录: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EMS特快专递送达。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采用公告送达。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一条 执行记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二)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载明时间、地点、处理物品处理方式等事项;

(四)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结案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归档保存。

第三章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第十三条 程序启动记录:

行政检查程序可由本机关及局属执法机构主动启动,也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一)任何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机关或执法机构检举农牧违法行为线索。受理人员登记记录相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处置。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的,经告知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二)根据本部门职责实施行政检查或按照上级要求、工作安排,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事项;

(三)启动执法检查,制作《检查记录》,载明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执法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记录:

(一)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辅助人员;

(二)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可以运用调阅档案、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和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三)需抽样检验的,告知相对人,制作抽样取证文书,经相对人阅核后,由相对人签字,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四)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并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记录规则进行检查记录。 

(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说明检查结论,结束检查。

第十五条 归档记录:

(一)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制作检查报告;

(二)将《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以及复制、拍照摄像、电子证据等采集整理后,经主管局领导审阅后归档。拍照要在打印照片上注明:照片要说明的情况、拍摄地点、日期及检查人员签字。

第四章  行政强制记录规则

第十六条 程序启动记录: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启动行政强制,在相应的程序中制作执行强制的记录。

第十七条 执行记录:

(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农牧产品原料、工具、设施;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不符合法定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的农牧产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及现场笔录,载明理由、依据和清单等。根据案件情况做出《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二)查封违法、涉嫌违法或者。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制作《查封(扣押)通知书》及现场笔录,载明理由、依据和清单。根据案件情况做出《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场所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等;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相关农牧产品及物品等,做好相应记录;

(四)销毁。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销毁的物品进行销毁,制作记录、清单;

(五)代作处理。对拒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处理行为依法代作处理,制作代作处理记录,载明处理事项、依据、过程及结果等相关事项。

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所有行政强制记录均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归档记录:

行政强制结束后,将各项记录以及复制、拍照摄像、电子证据等采集整理后,经主管局领导审阅后归档。拍照要在打印照片上注明,情况说明、拍摄地点、日期及检查人员签字。

  第五章  行政收费记录规则

第十九条 程序启动记录:

行政收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收费实施机构执法人员进行申请确认,制作登记记录。

第二十条 核查和决定记录:

收到行政收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行政收费实施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收费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内容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决定予以受理,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制作相关收费记录;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内容的,决定予以受理,制作相关收费记录;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不符合收费申请要求的,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执行记录:

经过核查,予以行政收费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核算,制作相关记录,报行政机构主管领导审查后,出具《缴费通知单》,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归档记录:

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应当对缴纳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法制机构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使用情况和记录内容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