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第41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依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二、申请条件: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三、申请材料: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审核→发放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五、承诺时限: 现执行时限1个工作日
六、承办单位:无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八、联系电话:0311-85588578
九、办公地址:无极县中昌路西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面
十、监督电话: 0311-8557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