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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26    来源: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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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无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 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农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范围内,决定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处罚标准的权限。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按照下列顺序: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九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八)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较高阶次或最高阶次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应按最高阶次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都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要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当集体研究。集体研究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复杂案件:
  (一)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三)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
  (四)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应依法回避,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