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审计局
行政执法公开政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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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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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和方式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6.《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二)审计处理方式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审计处罚方式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四)审计行政强制措施
1.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3.通知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五)其他审计行政行为
1.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
二、审计机关职责
(一)对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党政机关、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机关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及总结、述职报告、述廉报告、重要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纪要等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含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
(五)提请协助权。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六)移送权。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权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七)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八)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九)建议权。即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建议的事项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的制定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石家庄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确定审计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项目;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涉及的财政局和地税局每年必审;对资金收支规模较大的住建局、农林畜牧局、民政局、社保局、卫计局及各乡(镇)政府实行轮审制;与组织部门协商党政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和授权审计的项目要适时调整审计计划;根据党委、政府及其他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及组织部门委托,适时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确定后,报经本级政府市长批准并向石家庄市审计局报告。
(二)审计通知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项目,视被审计单位业务复杂程度和工作要量大小,选定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进点审计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在审计计划确定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时,应在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列入审计计划的企业。
(三)审计取证
1.审计人员开始审计后,应对被审计单位做详细的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指导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审计人员按审计实施方案指导采用七种方法获取审计证据:检查资料或资产;观察相关人员执行的程序或从事的活动;询问有关情况;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验证;分析事物间的关系。
2.通过以上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得到提供证据者的签名确认,单位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名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不能签名盖章的原因。
3.审计人员对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方法以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加以记录,并提出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审计组长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确认取得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撰写审计报告
1.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任务后,审计组召开小组讨论会,共同商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撰写,并对讨论过程进行记录编入审计档案。
2.经主管局长审核的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时对提出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3.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加以说明。
4.对审计发现的依法由审计局处理处罚的,起草审计决定书。
5.完成上述事项后,审计组将前阶段形成的文书资料(除审计通知书外)送业务科室复核。
6.完成复核程序后,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资料送交法制科审理。
7.法制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检查以下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8.审理完成后,将形成的审计结果文书送由局领导主持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及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五、整改及检查
(一)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接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内容,并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不履行审计处理事项的,审计机关报告其主管部门或政府;对不履行审计处罚(除警告和通报批评外)事项的,审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
审计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处罚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对被审计单位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且违反财务收支金额在5%以上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局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政府裁决、复议或诉讼。
对罚款不服的可以向无极县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局申诉,提出复查要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石家庄市审计局申请复核。
七、审计纪律
审计局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应遵守的廉政纪律,并在审计结束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的反馈意见书。
八、审计结果公布
审计局依照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公告。
无极县审计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