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龙食品有限公司二级预警露天土石方作业案-无里不罚决字【2023】1号
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里不罚决【2023】1号
当事人:雷龙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无极县大气办督导组巡查问题推送,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对雷龙食品有限公司露天土石方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雷龙食品有限公司于大气污染二级预警期间进行露天土石方作业且未采取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认为雷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中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痕迹、证人口供等证据为凭等证据证明。
鉴于雷龙食品有限公司接到推送后及时整改,整改态度端正、积极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雷龙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雷龙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