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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城道镇人民政府关于对万会然露天焚烧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里罚决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3-19    来源:无极县里城道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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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里城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里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姓名:万会然

身份证号:1323241951xxxxxxxx

住址:里城道镇苏村

根据里城道镇巡查人员发现通报,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在苏村村西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苏村村西露天焚烧的行为情况属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有影像资料、现场痕迹、证人口供等证据为凭。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中情节较轻的,处以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当事人进行露天焚烧行为未造成较大影响,且认错态度端正。本机关决定进行从轻处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违法地点进行恢复现状处理。
  2. 对当事人处伍百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无极县里城道镇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030118000004271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你所上交罚款经扫描财政所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可缴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如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3

               

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7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