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里罚决〔2024〕4号
当事人姓名:石家庄市交投津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正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XXXXXXXXXX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津石高速公路收费站
2024年4月18日收水利局关于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内违法取水情况的《移交函》后,里城道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于4月19日对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非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于收费站站内非法取水的行为情况属实。
2024年5月29日我镇对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基于存在客观不可控因素,封停水井后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将无法进行,因此责令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联系协调水利部门及时接通市政管网之后,第一时间停止取水并封存水井。
本机关认为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中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具体有影像资料、现场痕迹、证人口供等证据为凭。对此,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中关于“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条款并根据《石家庄市无极县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有关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其中:“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优先选用水量裁定)裁量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基于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日均取水量约为9.44立方米,日取地下水在五十立方米以下,适用裁量幅度轻微,且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积极自行沟通、整改,本机关决定对津石高速无极收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对涉事水井封停处理、断管断电。
- 处20000(贰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无极县里城道镇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030118000004271001,户名:无极县财政局。(你所上交罚款经扫描财政所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可缴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3
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