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里罚决〔2024〕14号
当事人姓名:王花钗
身份证号码:132324196008xxxxxx
地址:里城道镇袁流村
2024年12月11日9点里城道镇环保办接收县巡查人员推送,11日9点10分我镇执法队抵达袁流村对凌晨推送火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火情地点位于东西候村修理厂内,经与村委会联系,该地块属王花钗所承包,燃烧情况属实,里城道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镇派出所进行询问,王花钗对12月11日凌晨露天焚烧行为确认为本人所致,违法行为属实。
本机关认为王花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关于“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具体有影像资料、现场痕迹、证人口供等证据为凭。对此,王花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关于“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并根据《石家庄市无极县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有关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及现场调查情况为燃烧面积较小,且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补救等行为,适用裁量幅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王花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焚烧地块及周边杂草、杂物进行及时清理。
处500(伍佰元整)人民币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无极县里城道镇财政所缴纳罚款,账号:03011800000427xxxx,户名:无极县财政局。(你所上交罚款经扫描财政所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可缴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 如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9-0053
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