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里当罚决〔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无极县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348069xxxx
住址(地址): 无极县里城道镇里城道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李立强 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132324197812xxxxxx无极县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 12月24日9时,在里城道镇里城道村村北因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演练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中关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无极县支行) 。账号:03011800000427xxxx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无极县泰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确认并签名: 李立强 2024年12月14 日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贾一铭03010597029 、 贾若飞03010597037
里城道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