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测绘地理信息类)
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测绘地理信息类)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十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者建立县(市、区)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或者等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或者建立设区市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或者建立设区市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基准站数量在3个以内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报备案基准站数量在3个以上的。 |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在3个以内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的基准站数量在3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2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省政府规章】《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测绘项目约定报酬不足5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20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6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一般 | 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7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8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一般 | 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9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汇交,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 处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汇交,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重测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一般性错误,涉及国界、涉密等问题,未造成影响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涉及国界、涉密等问题,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重大错误或政治性问题,涉及国界、泄密等问题,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 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13 |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第77号)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一般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迁建行为已批准,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但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迁建行为未经批准,也未支付迁建费用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未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可以并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的。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内的;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秘密级测绘成果实地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的;秘密级坐标、高程点位成果资料共5个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机密级或者机密级以上测绘成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无错误或存在一般性错误的。 |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较大错误或者敏感信息的。 |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政治影响的。 |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可以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1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4号)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不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营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实施违法行为,地图(地图产品)内容表示存在政治性问题或者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 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6号) 第十七条:“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9月 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 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弄虚作假或者质量不合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 第83号)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的;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可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未进行登记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提供他人使用的;未经批准利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 【地方规章】《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公布) 第十条第一款:“在实施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前,测绘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第二款:“测绘航空摄影成果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利用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中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在利用前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含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航空摄影成果资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五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5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违法的。 |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