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项:“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已改正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2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重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严重 |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通过)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3.【其他政策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其他政策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
一般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严重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通过)第七十八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变用途的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 | 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改变用途的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 | 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改变用途的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 |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 |||
6 | 对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情节较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情节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