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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06    来源:无极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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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无极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十四、交通运输领域(232项)
1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4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5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车辆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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