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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蒲中奎露天焚烧树叶的行政处罚—无大罚决字[2022]046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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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大 罚决2022046

当事人:蒲中奎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根据 上级信息推送发现,本机关于20221126日对你露天焚烧树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11月26日在高陵村露天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1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单位于2022年11月3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1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节较轻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7号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2022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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