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浏览   |  进入适老化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后公开 > > 乡镇 > > 大陈镇 > > 行政处罚
对石家庄腾辉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的行政处罚-无大罚决〔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大罚决[2023]1号
当事人:石家庄腾辉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3479272432
法定代表人:刘胜强,居住于无极县******。
 
根据城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发展中发现的问题,本机关于2023年3月 2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3月在和合化工东侧(东至耕地,南至厂房,西至和合化工,北至耕地)的范围内擅自占用土地,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占
用基本农田,建设厂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43.16平方米(9.0645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043.16平方米(9.0645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6043.16平方米(9.0645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863.2元(大写:壹拾贰万零捌佰陆拾叁元贰角)。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17号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2023年 4 月 10 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