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大罚决[2023]010号
当事人:王飞龙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根据日常巡逻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对你露天焚烧树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村东北露天焚烧树叶2处,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结合《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7号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2023年 12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