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大罚决[2024]1号
当事人:蒲国占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根据上级信息平台推送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1月11日在大陈村村北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影响空气质量。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单位于2024年1月14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超越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主动放弃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积极认识错误,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决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大写:五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极县支行,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006 3039 8350 0100 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0057号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2024年 1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