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大 罚决〔2024〕2号
当事人:无极县金太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67364550F
法定代表人:尤敬,居住于无极县******。
根据城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发展中发现的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在北家庄村东北(东至空地,南至耕地,西至空地,北至中胜化肥)的范围内擅自占用土地,其中耕地20平方米(合计0.03亩),坑塘水面及其他草地26493平方米(合计36.6585亩),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厂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458.87平方米(39.688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458.87平方米(39.688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6458.87平方米(39.688亩)土地,其中耕地20平方米(合计0.03亩)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坑塘水面及其他草地26493平方米(合计36.6585亩)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96585元(大写:叁拾玖万陆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无极县支行,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账号:5031 2201 0400 0002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9-17号
无极县大陈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