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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京喜贺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冀石无)应急罚[2024]5027号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无极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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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石无)应急罚[2024]5027号

1页共3页

当事人:周明顺

地址: 无极县北苏镇南苏村村南

负责人: 周明顺

2024年7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极县京喜贺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明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明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无)应急现记〔2024〕5027号,证明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明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明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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