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石无)应急罚[2024]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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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家庄腾辉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无极县城北工业区
负责人:刘胜强
2024年7月29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石家庄腾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一车间外南侧紧急卸料接收槽为地下罐室结构,罐室设置出入口,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2、丙类库现场叉车作业工张军良未持证上岗。3、新罐区装卸区未设置静电接地报警器。4、老罐区西侧储罐接地线只有一个接地线,储罐至少两个接地线。5、一车间1#稀硫酸泵底座、电机腐蚀较严重。
本机关于2024年7 月 30 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叉车操作工无证上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违反了《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自个,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无)应急现记〔2024〕3020号,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叉车操作工无证上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叉车操作工无证上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严重情形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自个,上岗作业的。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的规定,“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较重情形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的规定,“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