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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南侯坊加油站(普通合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冀石无)应急罚[2024]5030号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无极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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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石无)应急罚[2024]5030

当事人:无极县南侯坊加油站(普通合伙)

地址:无极县东侯坊村南

负责人:张冬冬

    2024年814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极县南侯坊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站房西侧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于2024年815日对该加油站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加油站:1.站房西侧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无)应急现记〔2024〕5030号,证明该加油站1.站房西侧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加油站1.站房西侧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该加油站1.站房西侧配电室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年823日向你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加油站未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0条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的裁量基准”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人民币10000元(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95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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