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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和合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冀石无)应急罚[2024]3011号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无极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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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石无)应急罚[2024]3011

1页 4

当事人:河北和合化工有限公司

 址:无极县城北工业区

负责人:刘军强

2024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河北和合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环氧乙烷罐区应急物资,现场物资柜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明确要求配备的防爆对讲机2台。2、对位酯车间残液罐磁翻板液位计底部为单阀。3、液氯储罐二层平台氯气报警器保护半径大于2米。4、乙酰苯胺车间一层一喷淋冲洗器阀门故障。5、“尾气吸收塔下部”二氧化硫报警探头和“二氧化硫缓冲罐西侧”二氧化硫报警探头在8月4日至8月6日期间多次发生报警,现场确认为在“新尾气塔放净处”和“风机放净处”有漏点,处置措施仅为引风,未及时上报漏点隐患并处置。6、氯化亚砜反应釜进料管线缺少介质流向标志。

本机关于2024年8月9 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无)应急现记〔2024〕3021 号,证明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未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49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较重情形的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至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的规定,“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1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较轻情形的规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管道设置明显标志,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违法行为裁量幅度较轻情形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管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无极县审批服务中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窗口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3100012200007396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2024913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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