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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顺通加油站(普通合伙)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冀石无)应急罚[2025]2002号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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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石无)应急罚[2025]2002号

1页共2页

当事人:无极县顺通加油站(普通合伙)

公司地址:无极县马庄村

负责人:魏段旭

2025年2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极县顺通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加油站储罐区移动式静电接地夹失效。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单位加油站储罐区移动式静电接地夹失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冀石无)应急现记〔2025〕2002号,证明该单位加油站储罐区移动式静电接地夹失效。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检查当日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进行确认,证明该单位加油站储罐区移动式静电接地夹失效的事实。

证据三: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单位加油站储罐区移动式静电接地夹失效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于2025年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遵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 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一般的裁量基准,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无极支行。

地址:无极县无极东路1号。

账户名:无极县财政局     账号:10014784053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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